标题 | 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5 |
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房〔2025〕30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信用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3月开始,开展2023~2024年度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全市范围内(不含昆山市)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含)已完成入网信息公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申报提交方式及时间
本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采取网上申报提交的方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http://xygl.szfcweb.cn)自主申报提交信用评价材料。申报提交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三、评价方式及要求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并具体负责实施姑苏区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各县级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本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采取网上审核的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申报、提交信用评价材料后,由辖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评定出相应等级后上传,再由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复审。经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上报苏州市住建局核准后,评价结果在苏州市住建局网站(网址:http://zfcjj.suzhou.gov.cn)、管理平台(网址:http://xygl.szfcweb.cn)上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公示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反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并通过苏州市住建局网站、管理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事项
1.未申报机构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要求完成申报提交的,按照《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及《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苏住建房〔2022〕1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分店、分公司等)的信用等级在管理平台上公示为:同总部;2025年1月1日至下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取得入网信息公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在管理平台上公示为:新入网。
3.申诉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本机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在该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处理,并作出答复。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