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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17-08-25

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安全、透明的存量房买卖秩序,促进存量房买卖市场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第8号令)、《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操作系统(以下简称操作系统),承办姑苏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承办各自辖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业务的,应当持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入网登记表和经纪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备案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向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操作系统用户入网认证手续。

第五条  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受理经纪机构用户入网认证手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执业经纪人网上管理业务培训。符合入网条件的经纪机构及其执业经纪人,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发放执业经纪人专用加密钥匙,并通过操作系统上网公示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执业经纪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档案。

第六条  通过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入网认证的经纪机构及其执业经纪人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用户信息认证变更手续。

第七条  存量房出售方或承购方委托入网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经纪服务的,委托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受托经纪机构书面同意,不得再行委托其他经纪机构。

第八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事项前,应当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查验委托方身份(资格)证件、出售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出售的文书,核实出售房屋的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符合出售或承购条件的,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方通过操作系统在线签订居间代理委托协议;不符合出售或承购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居间代理委托业务。

委托方委托经纪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代办承购、出售事项的,经纪机构应当查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委托方与受托经纪机构就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事宜达成意向后,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网上签订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然后由协议双方在线校对、协商修改委托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后即由受托经纪机构在线打印出协议正式文本,最后由协议双方分别在协议打印文本签章页上签章,并加盖负责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执业经纪人注册专用章。

居间代理委托协议打印后,受托经纪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委托协议文本通过操作系统上传至出售或承购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辖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委托协议在线打印以后,协议内容不得变更。

依法裁定委托协议无效、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书面解除协议,由受托经纪机构负责通过操作系统即时办理委托协议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因经纪机构违规操作导致确需注销备案的,由协议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持注销备案书面申请、原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等,提请辖区管理机构注销备案。辖区管理机构确认无误的,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辖区管理机构通过操作系统注销备案以后,原委托协议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  委托协议网上备案以后,经纪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操作系统为委托方办理承购或出售信息网上挂牌登记手续。经纪机构未在委托协议网上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为委托方办理承购或出售信息网上挂牌登记手续的,辖区管理机构将通过操作系统将已经备案的委托协议予以注销,原委托协议自网上备案注销时起自动废止。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受托办理出售或承购信息网上挂牌登记手续前,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要件。不符合出售或承购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受理网上挂牌登记事宜。符合承购条件的,经纪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录入承购方基本信息和详细承购信息;符合出售条件的,经纪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出售方基本信息和出售房屋基础信息,并上传至辖区管理机构。

出售房源信息挂牌的同时应将物业费缴费凭证、各类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优惠售房、军队房改房、军队经济适用房等)上市的批准文件拍照并清晰上传至辖区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辖区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售房屋权属状况的审核,同时将审核意见通过操作系统下传至相应经纪机构。

第十四条  出售房屋权属状况审核通过以后,经纪机构应当立即通过操作系统录入详细出售信息。

承购或出售信息详细录入以后,承购方或出售方应当通过登记挂牌受理机构在线校对、修改录入信息,确认无误后即由网上挂牌登记受理机构在线打印出承购或出售信息挂牌登记表,并经承购方或出售方、网上挂牌登记受理机构分别在打印登记表上签章,最后由网上挂牌登记受理机构通过操作系统及时上传备案并上网公布登记挂牌信息。

经签章的出售信息挂牌登记表由网上挂牌登记受理机构和出售方留存,在办理交易信息确认手续时提交给管理机构查验。

第十五条  经纪机构需要在其经营场所或通过其他媒体自行发布存量房出售信息的,应当在该存量房出售挂牌信息通过操作系统上网公示以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存量房承购或出售信息网上挂牌有效期不得超过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时限。网上挂牌有效期内成交或有效期届满仍未成交的,辖区管理机构应当即时撤下网上公布的挂牌信息。

网上挂牌有效期内,网上公布的挂牌价格应当按照委托方与受托经纪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或委托方的书面意见,由受托经纪机构或辖区管理机构通过操作系统进行调整。

网上挂牌有效期内,委托方确需修改网上公开的除挂牌价格以外的其他挂牌信息的,应当先行办理委托协议网上备案注销手续,然后通过操作系统重新签订居间代理委托协议并重新挂牌。

第十七条  存量房出售居间代理受托经纪机构应当为委托方提供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服务。

配偶、父子(女)、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孙之间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应当由辖区管理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存量房出售或承购信息网上登记挂牌和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服务。

第十八条  出售方与承购方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达成意向后,应当由负责提供合同网签服务的机构及时通过操作系统网上草拟存量房买卖合同,然后由买卖双方根据在线打印的合同草稿或在线校对、修改合同内容,确认无误后分别由买卖双方在线输入各自的专用密码,由受托经纪机构将拟订好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文本提交上传至网签管理系统。存量房买卖合同在线输入买卖双方专用密码以后,合同内容不得变更。受托经纪机构应协同买卖双方在30日内至房屋所在地辖区管理机构办理交易信息确认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易信息确认手续的,辖区管理机构应通过操作系统将已拟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文本注销。原存量房买卖合同上传系统信息自注销时起自动废止。

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由辖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依法裁定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由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或买卖双方及其居间代理委托经纪机构执业经纪人,持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合同备案书面申请或解除合同协议书、身份(资格)证明、原合同和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等,向辖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辖区管理机构通过操作系统注销合同备案以后,原合同即行废止。

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撤销按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  入网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向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平台上传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网上挂牌登记、在线草拟买卖合同的信息,严格遵守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对违反本办法和各项操作规程的经纪机构,辖区管理机构或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内冻结其网上操作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该经纪机构和执业经纪人的信用档案,直至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应当通过苏州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http://clf.szfcweb.com)及时公示居间代理委托协议和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存量房出售(承购)挂牌信息,并为当事人提供居间代理委托协议、买卖合同等备案文档的在线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即行废止。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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