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机构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管理,规范经纪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及时、有效地掌握经纪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长效的服务、监管机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房地产代理销售、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与推广住房房源信息等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等企业中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卡是指《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一人一卡一码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服务人员信息管理指建立经纪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人员均应在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管理平台的主管部门。管理平台是落实一人一卡一码管理措施的支撑平台。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平台、信息卡数据库建设和人员档案的管理维护。 各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经纪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业协会负责承办信息卡具体业务,协同处理违规或不良房地产经纪行为,定期开展优秀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评选活动,推进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诚信自律。
第五条 凡在管理平台入网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等企业中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在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在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服务人员应当携带并主动出示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监制印发的信息卡。
第六条 信息卡由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所在机构统一申领。 已在管理平台完成入网信息公示的机构录入完备的在职人员信息,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即可申领。 完成入网信息登记的经纪服务人员初次申领信息卡免费。 市房地产经纪业协会负责符合要求的人员信息导出、核对,以及信息卡的制作和统一发放工作。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变更从业机构的,原所属机构应在管理平台上注销该人员信息,不得收缴、扣押、留置信息卡。新入职机构在管理平台上完成人员信息登记,原信息卡无需换发。
第八条 因遗失、损毁等需要补办信息卡的,由经纪服务人员所在机构向属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房地产经纪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平台公示后,准予补发。补办信息卡所需费用自理。
第九条 已入网机构遗留的、新录入的服务人员,以及新入网机构申报的服务人员,在未申领信息卡之前可由机构在管理平台自行打印临时身份信息卡,经有关部门核验、盖章后可在限期内临时使用。临时身份信息卡的申领情况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从事经纪业务时,应佩戴本人信息卡,实名服务,并主动向服务对象出示。 服务对象可以对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在经纪活动中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服务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经纪服务人员自入网信息采集起开始信用记分管理,其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与不良两类,根据服务人员从事经纪活动中的具体表现评定。 经纪服务人员信用记录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留在信用档案中,不良信用信息在网上公示两年。 已领取了信息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可通过所从业的经纪机构申请获取网签资格。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分,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管理平台公示。
(一)未办理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人员信息卡影印件的。
(三)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时,未公示发布人信息卡从业编号及二维码的。
(四)其他对应《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项目的。
信息卡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分,记入持卡人员的信用档案,并在管理平台公示。
(一)持卡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时,未佩戴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不实名服务,未向服务对象明示的。
(二)持卡人伪造、变造、篡改、出租、出借或借用、冒用信息卡的。
(三)持卡人从事经纪服务活动时,不配合监管部门、有关单位、服务对象验卡扫码核实身份信息的。
(四)持卡人从事经纪服务活动时,信息卡扫码显示为“该人员无入职信息的”。
(五)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时,发布人信息中未附带、公示信息卡从业编号及二维码的。
(六)其他对应《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项目的。
临时身份信息卡的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分,记入持卡人员的信用档案,并在管理平台公示。
(一)临时身份信息卡未经有关部门核验、盖章的。
(二)临时身份信息卡已超出使用限期的。
(三)领取了信息卡后仍在使用临时身份信息卡的。
第十三条 信息卡持卡人有对应《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良好信用信息指标项目的,记入信用档案,奖励信用分并公示。
第十四条 各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挂牌实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等企业、持卡人等违反本办法,经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在管理平台公示处理结果,并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9日